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民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362182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经商,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lMQ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上诉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3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为由,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19元(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375.01元,由上诉人四川铁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尼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