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4民初8012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无锡软件园双子座B610iv>
法定代表人:沈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司撤诉。
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此款已由***公司预交),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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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戴鸿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