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40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蔡淑瑾、盐城踢踢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3430号之一
原告: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6321374U,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软件园双子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淑瑾,女,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告:盐城踢踢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9TGP36,住所地在,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新龙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恒公司)与被告蔡淑瑾、盐城踢踢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踢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11元,由原告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连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倪吉美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