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3430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蔡淑瑾、盐城踢踢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3430号
申请人: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6321374U,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软件园双子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蔡淑瑾,女,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申请人:盐城踢踢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9TGP36,住所地在,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新龙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恒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淑瑾、盐城踢踢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踢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智恒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淑瑾、踢踢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6282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蔡淑瑾、盐城踢踢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6282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连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倪吉美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