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34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6321374U,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软件园双子座**。
法定代表人:刘永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蔡淑瑾,女,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申请人:盐城踢踢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M9TGP36,住所地在,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新龙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恒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淑瑾、盐城踢踢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踢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34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蔡淑瑾、踢踢公司、***银行存款236282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因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蔡淑瑾、盐城踢踢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62822.82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连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倪吉美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