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9647号
原告: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苏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沈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夕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蔡淑瑾,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琪,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踢踢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月生。
被告:***,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淑瑾、盐城踢踢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24元,减半收取136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12元,由原告中电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冯亚晨
人民陪审员 董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