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305号
原告: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F3楼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61446B(1—1)。
法定代表人:周静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梅,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睿,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295004Y。
法定代表人:于军,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32元,减半收取计6116元,由原告合肥加美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