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066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潘杰,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小天北街39号丽景天成小区1栋3单元10楼2号。
负责人:杨晓群,职务不详。
被告:中核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18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核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核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核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邹文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