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1574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商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永乐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北角1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9F2KL7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商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