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商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1574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开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商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永乐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北角1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9F2KL73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商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