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运河建筑工程公司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丹阳市运河建筑工程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181行审282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181014486435U,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金、徐峰,该局丹东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丹阳市运河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2487Q,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运河军民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仁,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丹国土资罚第4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云方
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
人民陪审员  陈苏成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菊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