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金点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捷辰纸业有限公司与恩施州金点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82944号
原告:上海捷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顾爱华,总经理。
被告:恩施州金点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315号。
法定代表人:魏春艳。
原告上海捷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州金点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捷辰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捷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由原告上海捷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蓉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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