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3民初6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西塞山区**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江苏环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环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环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鄂0203财保1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款178500元,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环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环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前述财产的保全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环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款178500元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