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3财保12号
申请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西塞山区**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63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中特新化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63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