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嘉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环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3财保10号 申请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西塞山区**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环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环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款178500元。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款178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