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嘉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铜陵天奇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陵天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三路13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天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203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天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9500元(含安装费用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40元、保全费2160元、执行费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