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陵天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三路13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天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203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天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9500元(含安装费用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40元、保全费2160元、执行费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