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203民初269号
原告:***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