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领航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0599号 原告: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太行山街114号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领航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领航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叙品本色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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