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匠一轻钢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永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860号
原告:佛山市匠一轻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霍锦燊。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钰,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斯,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永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荣。
被告:***,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上列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匠一轻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匠一轻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