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义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白山市义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3财保6号
申请人:白山市义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兰传义,系经理。
被申请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请人白山市义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长白县森林公安局未支付的工程款132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白山市义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兰传义配偶**所有的银行存款1万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246061420003948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山市义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长白县森林公安局未支付的工程款13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
二、对申请人白山市义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兰传义配偶**所有的银行存款1万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246061420003948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
案件申请费152元,由白山市义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