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623执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义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兰传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义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吉0623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52871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43.56元,保全费3164元,负担执行费用7687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吉0623执12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周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