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川826民初50号四川鸿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民初50号
申请人: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云峰,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善继,公司总经理。
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申请人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在20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在20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