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5执557号
申请人: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349518T。
法定代表人:刘云宪。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9日。
本院在执行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725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2万元等费用。但至立案之时,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与被执行人所在户籍地的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和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出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合法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段山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