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四维顺通电气有限公司

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湖北四维顺通电气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财保45号之一
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7MA4AMA5535(1-1)。
经营者:魏志仁,男,生于1971年3月26日,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四维顺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仪大道凤仪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3318588617。
法定代表人:覃涛。
被申请人:吴章勇,男,生于1972年8月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
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北四维顺通电气有限公司、吴章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鄂2827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四维顺通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来凤县凤翔支行账号为18×××96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章勇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光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郑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