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民初2282号
原告: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7MA4AMA5535(1-1)。
经营者:魏志仁,男,生于1971年3月26日,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四维顺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仪大道凤仪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3318588617。
法定代表人:覃涛。
第三人:吴章勇,男,生于1972年8月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湖北省来凤县。
原告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北四维顺通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吴章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2月7日,以被告湖北四维顺通电气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所欠原告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的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7元,减半收取1933.5元,由原告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谭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