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6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炬光园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海棠路225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2-13161号商位。
被告***,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2-13161号商位。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晔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仲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