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7315号
原告:上海西桥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溯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远,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卓仲法。
原告上海西桥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西桥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艳
书记员 裘泱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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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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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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