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8562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284-286层。
法定代表人:卓仲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超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