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7384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88号4层401-404A室。
法定代表人:蒋逸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284-286号。
法定代表人:卓仲法。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季宇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嫣然
书 记 员 殷晓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