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4000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储备资产管理局上海管理站,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526号。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284-2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储备资产管理局上海管理站与被告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储备资产管理局上海管理站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储备资产管理局上海管理站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储备资产管理局上海管理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计4,89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一储备资产管理局上海管理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单 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