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109号
申请人: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编号:630751239,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751239G,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284-286号,手机号码:1381865****,电子邮箱:XX@qq.co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嘉尔沃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编号:550082020,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0082020U,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1365号7幢221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嘉尔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010,127.47元银行存款、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担保,为上述保全诉讼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尔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010,127.47元银行存款、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开户行、账号存款等详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 杰
审判员 江爱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