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尔沃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109号 申请人: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编号:630751239,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751239G,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284-286号,手机号码:1381865****,电子邮箱:XX@qq.co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嘉尔沃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编号:550082020,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0082020U,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1365号7幢221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嘉尔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010,127.47元银行存款、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担保,为上述保全诉讼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尔沃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1,010,127.47元银行存款、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开户行、账号存款等详见“财产保全申请书”),期限为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 杰 审判员 江爱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