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802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同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正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菠萝村阿养箐。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总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洱同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正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正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普洱同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勘测费2200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200.00元,合计2232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正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6)*0802执2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