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802执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普洱同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正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菠萝村阿养箐。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洱同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正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由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正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普洱同成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勘测费220000.00元,负担执行费3200.00元,合计223200.00元。但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正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正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菠萝村阿养箐101号国有林内有2314亩林地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正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菠萝村阿养箐101号国有林内2314亩林地的使用权。
二、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正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正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正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