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2602号

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韩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赵永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秋,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树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崔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