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2602号
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韩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波,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文,天津道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赵永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秋,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原告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树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崔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