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1405号之三
申请人: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茯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1398T。
法定代表人:钟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燕,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扬发,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赣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嘉福国际**702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5M7BX5。
法定代表人:徐虎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抚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83489609B。
法定代表人:廖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以(2021)赣0702民初14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回并撤回对被申请人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赣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兴商支行,账号:36×××59)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抚州农村商业银行城西支行,账号:18×××69)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蓝湾半岛支行,账号:36×××84)的冻结措施;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赣东支行,账号:36×××12)的冻结措施;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上饶银行庆丰路支行,账号:21×××71)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菁菁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丽萍
书记员吴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