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骏德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4809号

申请人:佛山市骏德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宝盈潦南市场步行街区11座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21UCL37。

法定代表人:李美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东,广东君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叶,广东君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83489609B。

法定代表人:廖勇勇。

申请人佛山市骏德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63599.5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359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383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骏德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贵豪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4809号

申请人:佛山市骏德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宝盈潦南市场步行街区11座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21UCL37。

法定代表人:李美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东,广东君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叶,广东君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83489609B。

法定代表人:廖勇勇。

申请人佛山市骏德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63599.5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3599.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383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骏德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