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6337号
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伏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1398T。
法定代表人:钟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燕,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83489609B。
法定代表人:廖勇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赣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嘉福国际4幢702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65M7BX5。
法定代表人:徐虎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48元,减半收取135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文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敖鹤雯
书 记 员 李宛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