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680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学墅壹号46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69YY738。
负责人:查星星。
被告: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抚州市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玉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83489609B。
法定代表人:廖勇勇,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抚州忠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抚州忠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站前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68676425R。
法定代表人:杨宾,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州忠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海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顾佳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