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125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拾方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二期2#商铺(凯泰中心)1405A**(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MGK9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官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68225552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通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666号百悦**43栋商铺1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2H7XW。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拾方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通晖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8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拾方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测绘费150473.24元及利息(以150473.2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东莞市通晖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费2276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通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经查,按照相关要求,被执行人现有财产需优先用于保交楼等支出。保交楼任务完成后,再统一处置相关问题。故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产等财产暂不宜强制处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强制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