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拾方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二期2#商铺(凯泰中心)14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MGK9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熙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江路8号富和锦园一座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4LQJ57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街48号第三层A02之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71618B。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拾方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熙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7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熙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拾方测绘科技有限公司368952.9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95元。依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熙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中国恒大集团关联企业,依照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要求,上述公司正积极对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复工复产,以完成交楼任务。经本院调查,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宜处置的财产。鉴于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7执123号案终结执行,符合执行条件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 淳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