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2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忠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D0Q6G。
被告:***,男,汉族,1972年704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御临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207046430。
被告: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云福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5745357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深圳市忠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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