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强与深圳市忠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6677号
原告:**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重庆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用,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忠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三村251栋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D0Q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北碚区偏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诉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忠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强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郭 又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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