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352号
申请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3)陕0402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3727.28元。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23030.97元(冻结期限:2023年4月4日-2024年4月3日)其他财产未查控到,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部分保全。
本院作出(2023)陕0402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裁决: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3727.28元的冻结措施(开户行建行西安金水湾支行)。
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解除了被申请人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3727.28元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352号已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