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284号
申请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3)陕0402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3727.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23030.97元(冻结期限:2023年4月4日-2024年4月3日)其他财产未查控到,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现已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284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