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知民初383号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