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诚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恒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3665号 原告:西咸新区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与XX路XX号楼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 被告:西安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以其于2021年9月14日与被告签订《材料销售合同》,原告为被告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供货至2022年12月22日,被告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36615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10万元,剩余436615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并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3661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7112.275元(按日千分之一的逾期利息自2023年1月1日暂计至2023年3月27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费用。 原告西咸新区XX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3年4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逾期未缴纳按撤诉处理。原告西咸新区XX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及司法救助,亦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之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