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瑞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2071行初1479号
原告:广东瑞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大车工业园东亨路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5848T。
法定代表人:王金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思惠、孙金波,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557288830U。
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继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克全,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瑞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广东瑞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瑞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瑞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瑞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香霞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人民陪审员  马碧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淑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