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赢吉重工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2265号
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兴业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董事长。
被告:江苏**赢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东方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孟成君,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道1692号。
法定代表人:孟成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赢吉重工有限公司、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彦兵
书 记 员  王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