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5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兴业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5848T。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惠,员工。
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9426N。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3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支付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55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39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