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3136号
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兴业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颂,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容,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力,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博,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衡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计2400元,由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湘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