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5589号
原告:***,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青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996号华城广场24栋1单元9层1-907室。
法定代表人:韩用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莹,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怡婷,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保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雪薇
书 记 员 明 悦